北京化工大学安庆研究院科研项目团队入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化工大学安庆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科研项目团队入驻和管理,保障入驻研究院的项目团队研发工作顺利开展,提高研究院运营效率,结合研究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院入驻项目团队的选题应与安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密切相关,重点引进面向“绿色化学化工及材料”领域的行业关键技术、共性难题、前沿技术的产业化培育及示范项目,旨在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转化,促进新兴产业形成,为安庆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研究院应严格做好项目团队的入驻筛选,确保入驻项目团队的研发领域具有技术先进性、具备实施产业化的基本条件和市场推广转化前景,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拟入驻研究院从事中试技术研发、产业化工艺开发、产品开发、技术装备集成的科研项目团队及其成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研究院理事会负责审定或修订本法、审议年度重点项目团队引进计划、监督项目团队入驻程序及优惠政策的执行。

    第六条  研究院院长是科研项目团队入驻筛选、评审、日常管理等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根据院长办公会有关决议组织提出本办法修订建议、草案、评审项目团队入驻申请、签署项目团队入驻协议;负责组织和监督项目团队入驻服务和安全管理、协调研究院公共服务资源的分配和使用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研究院下设科研项目部,在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项目团队入驻申请受理、申请材料复核、项目团队入驻手续办理、研发配套服务协调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项目团队入驻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申请入驻项目团队除满足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团队负责人应具有博士学历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团队其他成员应为在读硕士或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具备胜任项目研发工作的基本能力和经验;

(二)拥有研发领域的实验室小试成果或具备相关领域中试和产业化研发工作基础;

(三)团队能保证有50%以上研发人员在安庆研究院从事项目研究且工作期限每年不少于3个月;

(四)自愿入驻研究院,并遵守研究院相关管理制度;

(五)研发平台基础条件和建设经费已基本落实,可以为团队入驻后的研发工作提供持续支撑。

第九条  项目团队入驻申请及审批应按照以下程序:

(一)项目团队负责人向研究院科研项目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北京化工大学安庆研究院科研项目团队入驻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一),提供其他必要材料。

(二)研究院科研项目部受理团队申请材料后,完成申报材料完整性、入驻基本条件复核。复核发现材料不齐备的通知补充和完善材料;不符合入驻条件或材料不齐备且无法提供补充说明的不予通过复核,材料不予退回。

(三)通过复核的所有项目团队申请材料,由科研项目部汇总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是否同意入驻研究院。

(四)研究院院长代表研究院与获得批准入驻项目团队负责人签订《北京化工大学安庆研究院项目团队入驻协议》。

(五)入驻团队办理场地进驻、公寓入住等相关入驻手续。

 

第四章 入驻项目团队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入驻研究院的项目团队,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研究院的各项管理制度;履行与研究院签订的《北京化工大学安庆研究院项目团队入驻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一条  项目团队办理完各项入驻手续后,可以进入研究院开展相关工作,入驻手续办结3个月以上且无正当理由造成场地闲置的,研究院有权收回相关场地并另行安排。项目团队负责人对本团队入驻研究院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入驻项目团队不得擅自转让、转租场地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将科研场地作为其他机构的注册地址使用。擅自挪用场地的一经发现,研究院有权终止场地使用并收回,由此造成的经济、法律等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三条  各项目团队及团队成员,必须在指定的场地内开展科研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占用公共设施或公共区域。临时利用公用设施或公共区域开展活动的,必须事先征得研究院科研项目部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使用费用。

    第十四条  所有项目团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研究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应以项目团队为单位,如实填写《北京化工大学安庆研究院入驻项目团队工作人员登记表》,需要代签劳动合同的,由安庆公司负责按安庆市有关规定代签用工合同,做好务工人员登记和管理工作,项目团队负责人承担因本团队用工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团队入驻后,中途不得任意改变实验室用途方向。确因客观条件变化需要调整或改变使用计划,需办理场地用途变更报批手续,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十六条  入驻研究院的项目团队,需定期向研究院提交不涉及技术秘密的科研项目研发进度报告和其他必要的统计信息,并确保其真实有效,支持研究院完成各级部门要求的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入驻项目团队除严格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所获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服务保障及收费

    第十八条  研究院为入驻科研项目团队提供的服务保障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办公场地、实验场地、人才公寓等硬件条件;

    (二)提供公用科研仪器设备、公共测试平台及分析测试等服务;

    (三)组织项目团队申请各类专项资金资助及申报各级政府科技专项;

          组织项目团队与当地企业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成果落地转化推广、股权投资服务;

(四)组织开展相关政策辅导、专题报告、学术论坛、投融资指导;

(五)协助组织技术鉴定、项目评审、知识产权及专利申请。

    第十九条  研究院对各入驻项目团队提供的服务保障应按照研究院制定的收费标准或采购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收取必要的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物业费、水电费、危险废弃物处理费、公寓使用费、科研项目管理费、分析检测费、公共设施使用费等。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团队可以申请研究院相关优惠政策支持,主要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一)办公场地、实验场地、人才公寓等场地费减、免;

    (二)通用仪器设备、公共测试平台使用费及分析测试服务费减、免;

    (三)科技成果落地转化专项资金资助;

    (四)各级政府科技专项申报优先推荐;

    (五)重点推广转化项目、投融资重点项目优先推介、路演;

(六)重点引进研发团队研发平台建设补贴经费支持,每年支持不超过10万元,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 以上优惠政策由项目团队根据本办法提出申请,经院长办公会决议提出优惠最终方案,上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绩效考评与退出

第二十二条 入驻项目团队应根据签订的入驻协议要求,积极完成相应任务,接受研究院组织的年度考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确实现入驻研究院的预期目标。

第二十三条 研究院在每年度规定时间对所有入驻项目团队的科技成果产业化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集中进行绩效考评。对于考评优秀的项目团队将加大支持和优惠力度,对于绩效较差的项目团队,将视情况减少直至取消各项支持和优惠。

第二十四条 享受研发平台建设补贴经费支持的重点引进项目团队,应与研究院签订研发平台建设任务书或协议,约定研发平台建设任务及考核指标。研究院对每年的研发平台建设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是否继续给予支持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遇有下列情形时,项目团队应退出研究院:

(一)项目研发任务已完成,无继续运行的必要;

(二)项目团队实际研发内容和入驻申报材料严重不符的;

(三)项目团队提出申请,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同意的;

(四)项目团队在研发过程中严重违反本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造成研究院和学校重大财产损失或名誉损失;

(五)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工作无**常进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团队退出研究院时,由研究院、安庆公司与项目团队协商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试行一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及修订内容应报北京化工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安庆市高新区管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