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经开区2019年科技促进专项政策

发布时间:2019-12-26

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安庆经开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与扶持范围

设立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年度总量控制为2000万元。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均在经开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单位。

二、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1、围绕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经开区设立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已注册独立法人且实质性运营的,按当年投入(用于购置设备、软件等固定资产)的1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2、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平台(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平台(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   

3、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及挂牌博士后工作站分站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4、支持科技攻关项目。企业自行立项并在区科技促进部门登记的科技攻关项目,对项目主体单位给予研发经费支持,按研发仪器设备、科研材料购置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研发人员工资支出的30%给予补助,其中研发人员工资支出所占的比例不高于3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5、资助发明创造。区内企事业单位当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6000元奖励;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获得国际受理的给予每件2万元奖励,获得国外授权(仅限欧美日)的给予每件6万元奖励(同一专利累计资助不超过18万元)。

上述资金支持对象必须同时满足:(1)区内作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的企事业单位;(2)发明专利必须与主营业务范围相关。(注:每家企事业单位获得的国内专利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国际发明专利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企业(单位)受让取得的发明专利不属于奖励范围。)

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四、促进产学研合作

6、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协议并在区科技促进部门登记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提升产业发展层次

7、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1)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且增幅超过20%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

六、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8、支持孵化器建设。

(1)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孵化器,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省级、国家级孵化器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省级及以上孵化器,在孵或者当年毕业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每个企业3万元给予孵化机构一次性奖励。

(3)对省级及以上孵化器,在孵或当年毕业企业“小升规”的,按照每个企业3万元标准给予孵化器一次性奖励。

(4)对省级及以上孵化器,在孵或当年毕业企业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的,按照每个企业2万元标准给予孵化器一次性奖励。

(5)对设立省级以上博士后工作站的孵化器,根据区内企业科研需求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项目期内按照3万元/人给予孵化器一次性补助。

(6)对省级及以上孵化器,孵化器内企业每获得1件授权发明专利,奖励孵化器0.3万元;申请1件PCT专利,奖励孵化器0.5万元。

(7)对安庆市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高校教师、毕业生或者校友在区内孵化器创办企业并实际运营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

(8)对获得第八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安徽赛区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优秀奖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安庆赛区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时获得省市奖项,从高不从低。

9、支持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发展。

(1)高企代理机构奖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辅导区内企业成功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达到3户(含)以上的,按照每户1万元标准给予奖励,每家机构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专利代理机构奖励。专利中介机构代理区内企业发明专利当年获得授权10件(含)以上的,按每件0.3万元给予奖励,每家机构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七、附则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区内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从高不重复。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纳入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本政策由安庆经开区产业与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