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激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26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安庆经开区工业企业新引进人才扶持力度,切实有效帮助企业引进和留住人才,发挥人才集聚效应,促进经开区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指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职称、高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企业指在经开区纳税的规上工业企业、科研院所和新招商引资按期投产企业。

第三条  企业新引进各类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3  个月以上。其中全日制博士、正高职称、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进步奖等高层次人才在安庆市政策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  人才激励包括提供租房补贴、购房补贴、职介补贴、人才培养补贴等。

第五条  租房补贴

新引进到区内企业工作的各类人才,提供人才公寓或在经开区范围内自行租住房屋。全日制硕士、副高职称、高级技师给予600元/月的租房补贴,全日制本科、中级职称、技师给予300元/月的租房补贴,全日制大专、初级职称、高级工给予200元/月的租房补贴。人才公寓按不高于市场价收取房租。补贴申领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六条  购房补贴

(一)在安庆经开区范围内首次购买商品房的全日制硕士、副高职称、高级技师,给予20万元购房补贴;全日制本科、中级职称、技师,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全日制大专、初级职称、高级工,给予5万元购房补贴。

补贴金额按30%、30%、40%分三年拨付到位。

申请条件:申请人须与企业、管委会签定三方协议,且未享受过我市其它住房优惠政策,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近5年未在本市出售过房产。申请人有未满服务期限或其他违约行为,管委会有权追回全部补贴款本息。

上述所购房产五年内不得出售或转让。

(二)购买安庆皖江高科公司“职工之家”专项优惠政策 

1、优惠对象:圆梦新区规划范围内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的职工。

2、申请条件: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的劳动合同,并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未享受过我市其它住房优惠政策,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近5年未在本市出售过房产。

3、补贴标准:在市相关部门核定的市场价基础上优惠25%。企业高管(经理层)、全日制博士、正高级职称等高层次人才实行一事一议,最高优惠不超过30%。

4、服务期限:五年服务期内,因职工本人原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皖江高科公司按原房屋出售价回购,一切交易税费由职工个人承担;因企业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皖江高科公司按原房屋出售价回购,交易税费由职工与皖江高科各承担50%。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仍在圆梦新区内企业工作的,服务期合并计算。

第七条 职介补贴

通过老员工、民营中介机构等推荐入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企业先行兑现“以工带才”或职业中介补助政策,经公示无异议后,按1000元/人给予职介补贴;对各院校安排实习生在经开区企业实习满一学期以上的,按照1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第八条 人才培养补贴

在经开区新注册的民营培训技能机构,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贴。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对企业开展的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中级工  1500 元、高级工 2000 元、技师 3500 元、高级技师 5000 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按相关政策规定申领。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暂定三年。

本办法与其他扶持政策从高不重复。

同类型补贴,每人每项仅限一次。购房补贴与租房补贴不同时享受。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不重复享受。

本办法由安庆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