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化工大学安庆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特指用于资助支持科技成果及其持有人(项目团队)入驻研究院,进行中试及产业化研究开发并在安庆地区实现落地转化的“通用实验仪器设备采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设备专项”)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孵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孵育专项”)。其中:“设备专项”主要用于支持入驻研究院的项目团队采购通用实验仪器设备;“孵育专项”主要用于支持入驻研究院的项目团队用于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和产业化示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安徽省、安庆市相关财经法规、研究院章程及安庆北化大科技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以促进科技成果中试孵化、产业化培育和落地转化为目的,不搞平均分配,不搞兼顾性分配。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入驻研究院的项目团队提出申请,研究院科研项目部对申请材料复核后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研究院院长办公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讨论形成资助方案,上报研究院理事会批准后由院长负责组织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安庆公司统一管理,遵循“独立账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设备专项资金支出需经研究院院长(或由院长授权常务副院长)审批,由安庆公司向安庆市高新区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予以支付;孵育专项资金支出需经研究院院长(或由院长授权常务副院长)审批,由安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复核后予以支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被资助项目团队负责人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经费来源和支出方向
第七条 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拨付、社会捐赠以及研究院自筹的,可由研究院自主支配并用于采购通用仪器设备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孵育的各类资金。
第八条 “设备专项”只能用于通用仪器设备采购支出。通用仪器设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仪器设备具有通用性;
(二)单台(套)仪器设备价格在10万元以上;
(三)除满足本项目团队使用外可对外承接分析、测试、产品试制功能等;
(四)统一由研究院管理,开放共享使用。
第九条 “孵育专项”主要资助入驻研究院的项目团队用于设备专项支出方向以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用途: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发人员的工资性费用支出,人员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资助资金总额的50%。
(二)设备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原材料、 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 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
(六)差旅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七)会议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组织召开或参加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文献资料检索与购置、专用软件购置、专利申请与保护的费用。
(九)管理费。指项目团队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
(十)专家咨询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
(十一)其他相关经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设备专项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入驻研究院的项目团队均可提出设备专项申请。由研究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各项申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制定年度设备专项资助额度计划,上报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按规定程序统一组织设备采购。
第十一条 设备专项资助标准以研究院理事会批准的年度资助计划为准。
第十二条 研究院应指定部门、专人,严格按照理事会批准的设备专项资助计划,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设备采购。
第十三条 设备专项资助购买的仪器设备由研究院统一管理,开放共享、有偿使用。
第四章 孵育专项的申请与审批
(一)已与注册在安庆市当地的企业或研究院签署合作协议,并就知识产权分享达成共识;
(二)研发领域属于安庆市高新区重点扶持领域;
(三)团队具有实施项目产业化中试的研发能力。
第十五条 “孵育专项”的资助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产业化培育项目。项目团队与研究院签订产业化中试合作开发合同、或通过研究院与安庆当地企业签订中试技术开发合同且合同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申请产业化培育项目资金资助,具体资助标准为每个项目团队资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且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
(二)产业化示范项目。项目团队通过研究院与安庆市当地企业签订产业化技术开发合作合同、需要利用研究院提供的场地条件进行产业化前期孵化、且合同总额不低于100万元的项目,可以申请产业化示范项目。产业化示范项目的资助标准为每个项目团队资助金额不低于30万元,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产业化科技合作合同总额的30%。
(三)北京化工大学项目团队以学校名义与安庆市当地企业签订产业化技术开发合作合同、需要利用研究院提供的场地条件进行产业化前期孵化的项目,在办理研究院入驻手续后可以参照本条(二)、(三)款条件申请相关专项奖金资助。
第十六条 研究院应定期发布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拟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团队需按规定时间提交包含经费支出预算的项目申报书。
第十七条 孵育专项的申请及审批应按照以下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向研究院科研项目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北京化工大学安庆研究院孵育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书模板见附件一)。
(二)研究院科研项目部受理团队申报材料后,完成申报材料完整性复核。复核发现材料不齐备的通知补充和完善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材料不齐备且无法提供补充说明的不予通过复核,材料不予退回。复核通过的,进入专家评审会评审环节。
(三)通过材料复核的所有项目,由科研项目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会由不少于5名且为单数的业内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由理事会成员单位推荐产生。专家评审会依据项目资助评审标准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分别给出不予资助、一般性资助、重点资助的意见。
(四)科研项目部将专家评审意见汇总后,由院长或常务副院长提交研究院理事会审议。
(五)孵育专项资金资助方案在研究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研究院院长代表研究院与获得资助的项目团队负责人签订《北京化工大学安庆研究院专项资金资助任务书》。
第十八条 当年获得的专项资助额度计入北京化工大学科研到款业绩。
第十九条 按照《北京化工大学区域研究院管理办法》规定,孵育专项资助资金总额应分配给学校的25%部分,由学校扣除管理费后应用于项目支出。
第五章 孵育专项资助项目的执行、验收
第二十条 被资助项目团队负责人应根据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项目科研任务的实施与完成,严格执行申报预算。执行期超过一年的项目,研究院按预算分年度拨付专项经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做出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研究院院长办公会审核后,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研究院对资助项目的执行过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确保孵育专项资助实现预期目标。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受资助的项目团队应及时向研究院申请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分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两个部分,财务验收是技术验收的前提。
第二十三条 财务验收由安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根据项目团队经费支出的实际情况出具决算报告,由研究院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二)挪用科研经费;
(三)违反规定转拨专项经费;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五)其他违反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技术验收的依据是《项目任务书》,项目团队应按规定格式、内容编制项目验收报告,由研究院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验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技术验收:
(一)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擅自发生变更,项目不具有创新意义;
(三)超过项目任务书要求的执行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的。
第二十五条 被资助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研究院视情形严重程度,可对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列入研究院黑名单。被资助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研究院研究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研究院应在每年度规定时间集中整理已完成验收的项目材料,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对于考评优秀的项目和项目团队进行滚动支持,对于完成较差的项目和项目团队,视情况减少直至取消资助。
第二十七条 通过验收的被资助项目,由研究院对项目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专著、数据、评价报告、研究报告等)进行归档,并在研究院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研究院、安庆公司相关规定建立团队内部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并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被资助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必须自觉接受安庆公司或上级部门的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科研项目,将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给予取消后续资助、追回已拨付经费、清退并收回场地设备支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第三十条 被资助项目团队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受本办法资助项目的相关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及相关利益分配,由《北京化工大学安庆研究院科技成果产业化孵育专项资助项目协议书》中另行约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及其修订和补充条款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及修订内容应报北京化工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安庆市高新区管委会备案。